农业灌溉管理办法(农业灌溉有三种方式)
日期:2026-08-24
《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规定,依照法定程序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农业用水权应当登记备案,并授予其使用证书。未经许可使用农业用水的,应当依法承担违法用水的法律责任。
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实行灌区管理单位与受益主体管理相结合的方式,灌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,所有权人应落实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。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制度,加强日常巡查、维修和养护,按规定进行调度。

高标准农田水利灌溉主要采用节水高效、智能精准的技术,例如喷灌、滴灌、水肥一体化系统,结合智能监测实现水资源最优配置。灌溉方式选择 喷灌技术:通过加压设备将水喷射到空中形成水滴,均匀覆盖作物,适用于小麦、玉米等大田作物,比传统漫灌节水30%-50%。
推动科学灌溉与节约用水条例鼓励采用先进的灌溉技术(如滴灌、喷灌)和高效灌溉设施,替代传统大水漫灌方式。例如,通过技术推广减少水资源浪费,提高单位水量作物产量,同时降低因过度灌溉导致的土壤盐碱化风险,改善土壤质量,为作物生长提供更稳定的条件。
1、用水管理:每年农田开灌前,依据水权向用水户预售水量并充值机井灌溉IC卡,用水户凭卡取水。检查维护:水利部门和苏木乡镇相关部门进行周期性和不定期检查,用水户需接受检查并提供数据。用水户要专人管护计量设施,非保修期损坏及时报告并送修,费用自理。
2、隐患消除与废弃井处置:在用井需安装防护设施(如井盖、围栏),废弃井按规范填埋夯实或加盖封堵;产权明确的由产权人处置,产权不明的由乡镇政府负责。长效机制建设:出台管理办法明确取水许可、工程确权、管护责任等要求,建立隐患举报制度和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。
3、产权及管理单位确定原则:国家投资建设的,产权属国家所有,竣工验收后交付项目村或管理单位运行管理维护;国家投资与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,未提及完整确定原则。绥中县制定依据:根据《农田水利条例》和相关条例规定,结合本县实际制定。适用范围:农用灌溉井,包括机井和大口井。
4、动态更新水户信息、水价标准,管理用户权限及操作记录,确保系统安全可控。
推广精准节水灌溉技术优先在设施农业、特色种植片区普及滴灌、微喷灌技术,这类技术可将水直接输送至作物根部,减少地表蒸发和深层渗漏,相比传统漫灌可提升水利用效率40%以上。同时对干渠、支渠开展混凝土衬砌或复合防渗膜处理,将渠道输水损失从传统的30%-50%降低至10%以内。
工程改造措施优先对干支渠实施全衬砌防渗,推荐采用C25混凝土现浇、浆砌石护面两种主流方案,可将渠道输水渗漏率从传统土渠的40%-50%降至10%以内。针对田间末级渠系,推广U型预制混凝土槽衬砌,进一步降低田间输水损耗。
核心效率指标现状 2024年流域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.6097,高于全国平均水平,景电工程渠系水利用率达92%以上。不过流域整体水资源毛利用率达154%,净利用率超过95%,远超国际公认的合理利用率,水资源超载问题突出。
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,设立考核机制,严格执行节水规定。加强民主参与,提高水资源管理的规范性。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:在大田作物中推广节水灌溉技术,在经济作物中采用节水灌溉模式,如温室滴灌等。建设节水示范点和节水型单位,提高节水效益。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石羊河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,旨在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,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。